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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防控(潜在)长期未结案、预警“超审限”未结案工作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05 字号:[ ]


 

 

 

 

永法〔202249

永嘉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防控(潜在)长期未结案、预警“超审限”未结案工作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关于防控(潜在)长期未结案、预警“超审限”未结案工作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2629

 

永嘉县人民法院

关于防控(潜在)长期未结案、预警“超审限”未结案工作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案件质量管控体系建设,提高诉讼效率,杜绝案件超审限,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构建案件质量管控体系若干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潜在)长期未结案是指数据决策系统识别的本院尚未办结的以下案件:

(一)自然审限超过6个月(曾暂停、中止或延长审限)的案件;

(二)自然审限超过8个月的案件;

(三)自然审限超过12个月的案件。

前述审(执)案件的审理期限,按收案统计月计算。

第二条 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法院及本院关于审限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加强(潜在)长期未结案件的源头预防、长效管理,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应当落实好以下防控措施:

(一)立案部门应当审核被告的身份情况,减少由于被告身份不确定导致的无法送达、无法开庭审判、无法及时依法执行判决等情况。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取保候审被告人在逃的,应不予立案;

(二)立案、审判部门应当研判、梳理相关案件是否需要进行鉴定评估,如需鉴定评估的一般在诉前调解阶段完成;

(二)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人应当严格把关审限变更和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审批标准和程序,防止人为拖延办案,严禁以改变管辖、调查取证、庭外和解、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等方式变相延长审限;

(三)审判管理部门负责防控(潜在)长期未结案牵头抓总,对(潜在)长期未结案进行实时监控、定期通报,对可能“超审限”的案件及时预警、催办。

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切实增强防控(潜在)长期未结案的自觉性和主观能动性。

各阶段的承办人应当及时录入从立案到结案的各个流程节点信息,规范审限变更操作,出现延长、扣除、中止、重新计算等审限变动事由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通过办案办公平台提交变更审限申请,并汇报院庭长。

院庭长应当密切关注本部门、分管部门的案件情况,及时检查、督促合议庭及承办人的办案进度,跟踪管理超6个月未结案件,监督、管理本部门、分管部门的审判执行案件审限变更,根据规定行使督促、审核或审批权。

第五条 审判管理部门、案件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应当落实以下(潜在)长期未结案、预警“超审限”措施:

(一)审判管理部门不定期对预警“超审限”案件进行抽查;

(二)审判管理部门每月通报、催办自然审限超过6个月的未结案件,并对(潜在)长期未结案进行专题分析;

(三)案件承办部门每月上报自然审限超过10个月的未结案件的清案进度;

(四)案件承办人每月上报自然审限超过12个月的未结案件的简报;

(五)每半年召开1次(潜在)长期未结案督办会,相应案件承办人、部门参会并提出清案计划。

第六条 对于数据决策系统识别的(潜在)长期未结案,案件承办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定责任人、定结案时间、定清理方案、定督办领导”的要求,逐案落实,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确保防控清理到位。

(一)对于存在疑难复杂原因的案件,承办人应当逐级报请定案把关,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案件督促指导,必要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

(二)对于需等待另案审理结果、刑事犯罪侦查结论、政府确权等因素影响无法结案的,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坚决克服消极等待心理,主动报请协调,加快会商会办进度;必要时可请院庭长协助协调;

(三)对于存在鉴定评估原因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加强与鉴定评估管理部门的沟通,确保鉴定材料一次收集齐全,避免因鉴定材料移送不全而拖长鉴定期间;对于鉴定结果未能及时出具的案件,对外委托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机构的催办和督促;

(四)对于存在请示原因的案件,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当及时与上级法院沟通;

(五)被告人可能不到案的,应加强研判并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及时处理。

(六)对于因当事人扬言上访、自杀、自残等导致案件长期未结的,承办部门应报请分管院长与地方党委、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联动协作,合力做好化解稳控工作,及时办结案件。

第七条 (潜在)长期未结案件实行领导包案逐层督办责任制:

(一)超10个月不满12个月的未结案件,承办人为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督办领导;

(二)超12个月的未结案件,应当纳入“四类案件”监管,承办人、部门负责人为共同责任人,分管副院长为督办领导;

(三)超18个月的未结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院长为共同责任人,院长为督办领导。

包案督办领导应当掌握所负责案件基本情况、清案计划和进度,经常性听取情况汇报,加强督促检查和监督指导,必要时亲自开展协调工作。包案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长期未结案件情况通报。

第八条 开展长期未结案件清理工作,要认真处理好清理进度与清理质量的关系,防止草率结案、不当结案,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对有意拖延办案或工作懈怠、消极等待延误办案,致使案件长期未结,构成违纪的,对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细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永嘉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26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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