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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案件须知
发布日期:2017-06-07 字号:[ ]

1、立案所需材料:

公示催告申请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推荐信或员工证明,遗失票据的复印件、票据经背书转让,递交其各前手的证明,和前手的经济往来的相关证据(合同、发票等)。

配合法院做谈话笔录,详细描述票据遗失(被盗、灭失)的经过。

2、立案后需缴纳的费用:

(1)案件诉讼费100元。

(2)提供担保,担保的金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票据法解释第三十八条)

保证金缴纳账号:(永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201000019840245,开户银行: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3)公告费300元。

浙江法制报账户(户名:浙江法制报报业有限公司,账号1202024509900047543,开户行工行杭州曙光路支行),缴款凭证上注明案号或原告姓名。

将上述缴款凭证递交法院,可传真,传真号码0577-57760725

3、公告期满需要递交的材料:

(1)公告期满后,申请人需向本院递交除权判决申请书。

(2)判决类公告费350元汇入上述法制报的账户。

将申请书和缴款凭证一同递交法院。(可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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