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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6-2017.3.7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7-03-08 字号:[ ]
案号立案日期当事人名称执行地位证件号申请标的
(2017)浙0324执680号2017-03-06黄道顺被执行人488343122****100000
(2017)浙0324执681号2017-03-06泉州市中德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694384****82272
(2017)浙0324执682号2017-03-07厉晓朋被执行人33032419900618****25000
(2017)浙0324执683号2017-03-07朱陈妹被执行人33032419620603****466039.7
(2017)浙0324执683号2017-03-07杨少微被执行人33032419700221****466039.7
(2017)浙0324执683号2017-03-07杨显林被执行人33032419600605****466039.7
(2017)浙0324执683号2017-03-07杨显胜被执行人33032419730323****466039.7
(2017)浙0324执683号2017-03-07蒋秀珠被执行人33032419760922****466039.7
(2017)浙0324执684号2017-03-07浙江红黄蓝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350070****843791
(2017)浙0324执685号2017-03-07胡世伟被执行人52222119991221****186255.2
(2017)浙0324执686号2017-03-07何贤星被执行人36253119880920****133039.4
(2017)浙0324执687号2017-03-07何小冲被执行人52222119990212****30542.54
(2017)浙0324执688号2017-03-07周坤被执行人33032419900310****6100
(2017)浙0324执689号2017-03-07王飘被执行人52222219951027****31042.54
(2017)浙0324执690号2017-03-07余永杰被执行人35220119820919****230000
(2017)浙0324执691号2017-03-07蒋秀珠被执行人33032419760922****276007.4
(2017)浙0324执691号2017-03-07杨显胜被执行人33032419730323****276007.4
(2017)浙0324执691号2017-03-07杨少微被执行人33032419700221****276007.4
(2017)浙0324执692号2017-03-07林玲荣被执行人33032419580616****1590000
(2017)浙0324执692号2017-03-07永嘉县利尔康制衣有限公司被执行人704356****1590000
(2017)浙0324执692号2017-03-07朱陈妹被执行人33032419620603****1590000
(2017)浙0324执692号2017-03-07杨显林被执行人33032419600605****1590000
(2017)浙0324执693号2017-03-07唐克远被执行人33032419750807****99803.33
(2017)浙0324执693号2017-03-07唐进良被执行人33032419620702****99803.33
(2017)浙0324执693号2017-03-07金微华被执行人33032419790223****99803.33
(2017)浙0324执694号2017-03-07金泽平被执行人33032419730905****100000
(2017)浙0324执695号2017-03-07黄朝盈被执行人33032419690307****205970

上述案件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民事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单位)仍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的,你(单位)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四、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

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

3、限制实施高消费行为;

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

五、如你(单位)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

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

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

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

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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