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立案日期 | 当事人名称 | 执行地位 | 证件号 | 申请标的 | (2017)浙0324执732号 | 2017-03-09 | 柯逸贤 | 被执行人 | 33032419691023**** | 124144.9 | (2017)浙0324执732号 | 2017-03-09 | 钱云飞 | 被执行人 | 33032419630913**** | 124144.9 | (2017)浙0324执733号 | 2017-03-09 | 柯逸贤 | 被执行人 | 33032419691023**** | 154080.7 | (2017)浙0324执733号 | 2017-03-09 | 钱云飞 | 被执行人 | 33032419630913**** | 154080.7 | (2017)浙0324执734号 | 2017-03-09 | 上海科发泵阀制造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 | 913101**** | 10580 | (2017)浙0324执735号 | 2017-03-09 | 汪隆趋 | 被执行人 | 33032419780213**** | 10000 | (2017)浙0324执736号 | 2017-03-09 | 姜小升 | 被执行人 | 33032119690315**** | 6728 | (2017)浙0324执737号 | 2017-03-09 | 孙晓慧 | 被执行人 | 33032119771123**** | 19400 | (2017)浙0324执738号 | 2017-03-09 | 永嘉县国土资源局 | 被执行人 | 002533**** | | (2017)浙0324执739号 | 2017-03-10 | 周跃龙 | 被执行人 | 33032419640612**** | 569244 | (2017)浙0324执739号 | 2017-03-10 | 温州狼中狼鞋服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 | 572906**** | 569244 | (2017)浙0324执740号 | 2017-03-10 | 汤小春 | 被执行人 | 33032419720215**** | 362400 | (2017)浙0324执740号 | 2017-03-10 | 永嘉县瓯北镇娃娃鱼鞋厂 | 被执行人 | **** | 362400 |
上述案件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民事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单位)仍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的,你(单位)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四、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 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 3、限制实施高消费行为; 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 五、如你(单位)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 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 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 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 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