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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7-03-01 字号:[ ]
案号立案日期当事人名称执行地位证件号申请标的
(2017)浙0324执70号2017-01-03高永平被执行人14222919700619****2423195.11
(2017)浙0324执142号2017-01-05林忠秋被执行人33032619741002****281000
(2017)浙0324执142号2017-01-05白林珠被执行人33032619770603****281000
(2017)浙0324执505号2017-02-13吴洪友被执行人51022719721231****6029600.26
(2017)浙0324执506号2017-02-13吴洪友被执行人51022719721231****4808000
(2017)浙0324执507号2017-02-13余坚被执行人33032319660217****1554857.44
(2017)浙0324执509号2017-02-13吴洪友被执行人51022719721231****1500000
(2017)浙0324执509号2017-02-13郭春艳被执行人51022719740111****1500000
(2017)浙0324执510号2017-02-13上海春姝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685486****1428918.32
(2017)浙0324执510号2017-02-13张春鹤被执行人23052419790306****1428918.32
(2017)浙0324执510号2017-02-13康姝香被执行人22240619800208****1428918.32

上述案件本院已立案执行。由于无法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民事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单位)仍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的,你(单位)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四、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

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

3、限制实施高消费行为;

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

五、如你(单位)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

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

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

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

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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