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立案日期 | 当事人名称 | 执行地位 | 证件号 | 申请标的 | (2017)浙0324执70号 | 2017-01-03 | 高永平 | 被执行人 | 14222919700619**** | 2423195.11 | (2017)浙0324执142号 | 2017-01-05 | 林忠秋 | 被执行人 | 33032619741002**** | 281000 | (2017)浙0324执142号 | 2017-01-05 | 白林珠 | 被执行人 | 33032619770603**** | 281000 | (2017)浙0324执505号 | 2017-02-13 | 吴洪友 | 被执行人 | 51022719721231**** | 6029600.26 | (2017)浙0324执506号 | 2017-02-13 | 吴洪友 | 被执行人 | 51022719721231**** | 4808000 | (2017)浙0324执507号 | 2017-02-13 | 余坚 | 被执行人 | 33032319660217**** | 1554857.44 | (2017)浙0324执509号 | 2017-02-13 | 吴洪友 | 被执行人 | 51022719721231**** | 1500000 | (2017)浙0324执509号 | 2017-02-13 | 郭春艳 | 被执行人 | 51022719740111**** | 1500000 | (2017)浙0324执510号 | 2017-02-13 | 上海春姝贸易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 | 685486**** | 1428918.32 | (2017)浙0324执510号 | 2017-02-13 | 张春鹤 | 被执行人 | 23052419790306**** | 1428918.32 | (2017)浙0324执510号 | 2017-02-13 | 康姝香 | 被执行人 | 22240619800208**** | 1428918.32 |
上述案件本院已立案执行。由于无法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民事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单位)仍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的,你(单位)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四、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 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 3、限制实施高消费行为; 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 五、如你(单位)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 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 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 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 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