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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辅岗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04-09 字号:[ ]

 

 

 

 

 

 

    为了推进我院干警多岗位锻炼,切实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有效提升队伍素质,同时,也为了进一步整合我院人才资源,统筹办案力量,充分发挥干警潜能,不断提高办案和办事效率,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在我院推行辅岗制。现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推行辅岗制的目的和意义

辅岗制是指我院干警在完成本职岗位工作的同时,到其他审判执行部门挂职,帮助审判执行部门完成工作任务的一种岗位练兵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制度。通过实行辅岗制,创新“岗位大练兵”的活动方式,更新干警知识结构,提高干警多岗位业务能力,同时,缓解办案人手紧张的矛盾,减轻审判执行一线干警超负荷工作量,创造新的工作增量,增强干警的大局意识、竞争意识和效能意识。

二、辅岗岗位的设置和适用对象

1、辅岗岗位设置在刑事审判庭、少年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和五个基层人民法庭等审判执行部门。

2、适用辅岗制的对象原则上为综合部门干警(窗口人员除外)。业务部门干警在完成本职工作后,也可到其他辅岗部门交叉辅岗。

3、因办理各类大要案等特殊需要或其他部门临时性任务,由院领导统一调派的,可不受上述限制。

三、辅岗人员的确定及辅岗期限

辅岗人员的确定实行自愿申报和组织确定相结合的原则。参加辅岗的人员向政治处申报12个岗位,政治处根据申报情况和工作需要,综合干警的工作特长、曾任职审执部门经历等因素,在征求拟辅岗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具体人员及岗位。

综合部门干警辅岗年限一般为一年。一年届满后,由政治处会同所在辅岗部门进行考核,重新确定辅岗部门。

四、辅岗的任务、管理和考核

1、综合部门干警在确保完成自身工作职责的前提下,在辅岗部门主审(执)案件、以合议庭成员身份参与案件审理,或从事庭审记录工作。具体指标为:综合部门法官需在所辅岗部门主审(执)案件6件以上,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不作具体指标设定。综合部门不具备审判资格的干警需在所辅岗部门协助办理执行案件6件以上或记录案件12件以上。对综合部门中层正职及年满 50周岁的干警不作具体指标要求。

2、综合部门干警日常工作、学习、教育仍由所在部门管理;在辅岗期间,应自觉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服从所在辅岗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确保办案质量效率。

3、辅岗部门负责人应合理安排综合部门干警的办案任务,并挑选办案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与综合部门干警结对互帮互学,进行业务讲解、庭审示范、裁判文书制作指导,共同把好案件质量关。

4、综合部门负责人应妥善安排本部门工作,保证本部门干警参与审执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5、综合部门干警所办案件纳入审判流程管理,接受审判监督,参与各项评比;所办案件数量、质效同时计入干警个人、所在部门工作量。辅岗人员在辅岗期限届满后(按照质效统计周期计算)须填写辅岗登记表,作出辅岗小结,由辅岗部门对辅岗人员在辅岗期间的表现签署评定意见,然后交政治处审核备案。

6、辅岗任务的完成情况和辅岗期间的工作表现作为干警个人年终考核和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同时,将综合部门干警辅岗工作纳入部门年度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完成辅岗任务的人员给所在综合部门加5/人(办理审执案件或协助办理执行案件的,主要办案指标需在辅岗部门平均水平以上),每超额完成1件审执案件加0.5分,每超额完成1件庭审记录加0.2分,但总加分不超过30分。

本实施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41231    

 

 

 

                                                       

永嘉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41231印发

(共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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