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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条件
发布日期:2015-04-13 字号:[ ]

 

一、民商事、行政案件上诉条件:

当事人对民商事、行政案件一审判决或一审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及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按下列要求提起上诉、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

1、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2、上诉人应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3、上诉状必须用蓝黑色或黑墨水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可供联络的详细地址、电话等)、法定代表人姓名、原审法院名称、案由和案件编号、上诉请求和理由必须明确具体。

4、上诉人必须在递交上诉状时,以上诉人的名义(若由他人代交,须注明)汇款或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免或免交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5、二审人民法院不另发交费通知。

二、刑事案件上诉条件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2、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4、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5、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其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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