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法院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帮助失足少年顺利复学、就业,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最大限度地降低刑罚对未成年人成长的不利影响,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纲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永嘉县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暂行办法》。
1、基本原则。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是指对有较轻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判处较轻刑罚后,依照设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保管,限制其公开。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3、适用对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罪犯。
4、实施方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后,少年庭及时将卷宗归档,并在卷宗封皮上加盖“封存”标识。档案室严格区分卷宗,在电子档案扫描环节,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卷宗做保密处理以加强封存工作的规范管理。
5、后续措施。档案封存后,及时向公安机关发送未成人犯罪记当封存通知,督促其做好相应封存工作。同时与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就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封存问题进一步沟通协调,逐步完善。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