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诉讼指南 > 风险提示
 
关于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发布日期:2014-03-13 字号:[ ]

    对需要经审计、评估、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审计、评估、鉴定等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应当对案件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