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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法院关于为县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十大举措
发布日期:2014-01-23 字号:[ ]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上级法院部署以及我县关于振兴实体经济系列政策的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服务和保障职能作用,努力营造实体经济安全、公正的发展软环境,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努力营造司法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氛围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大力营造有益于实体经济发展的环境和氛围。强化对企业的平等司法保护力度。在诉讼程序适用和实体处理结果上公平对待民营企业。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容对待企业在探索、创新和生产经营发展过程中的失误行为。对企业慎用资金冻结、财产扣押措施,尽量避免查封基本帐户、扣押、拍卖和变卖企业生产设施。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监督职能,强化对行政机关涉企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畅通企业相关纠纷诉讼便捷渠道,依法公正高效受理、审理、执行与企业发展有关的各类案件。

  二、依法严惩侵害企业利益犯罪活动

  依法严厉惩处侵害企业利益的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垄断市场、敲诈勒索、侵犯知识产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合同诈骗以及哄抢、盗窃、破坏或故意毁坏企业生产资料、设备等犯罪活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村霸地霸”、“霸王搬运”和黑恶势力犯罪活动,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三、加大投资环境优化司法保障力度

  妥善处理各类投资纠纷案件,依法保障各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支持地方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正确适用《公司法》关于公司出资方式的相关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的各种出资方式均应予以认可,依法保障各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永商回归工作。妥善审理企业设立和企业兼并重组等产权流转过程中引发的各类纠纷案件,正确认定股权转让纠纷、隐名投资纠纷、委托投资纠纷、投资服务纠纷等案件中相关行为的效力,不轻易认定相关行为无效,促进资本投入和流转。妥善处理企业内部治理引发的股东权益纠纷案件,强化对中小投资者特别是民间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

  四、全力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按照我县振兴实体经济、加快赶超发展的战略部署,全力保障产业集聚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园等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行政争议协调委员会职能作用,努力促使重大项目建设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对于情况紧迫、存在严重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在建项目进度、明显无理阻碍施工等情形的征收补偿及责令交出土地案件,经上级法院批准同意,可先予执行。

   五、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保护小微企业民间融资行为,正确界定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不作为非法集资处理;正确认定民间融资行为效力,保护小微企业合法的融资行为,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引导更多的民间资金投向实体经济。妥善审理小微企业因民间融资引发的借贷纠纷案件,严格审查出借人所持借条、借据等凭证是否包含高额利息。对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已经支付的高额利息冲抵本金;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额偿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努力用各种调解手段化解小微企业债务纠纷,积极通过债转股、分期履行、给予宽限期等方式,缓解小微企业资金困难。充分利用行业协会优势,快速高效化解涉企纠纷,确保涉诉小微企业及时实现债权、盘活资金。统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与企业的生存发展关系,依法制裁恶意维权等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行为。

   六、加强破产案件审理工作

  坚持“甄别分类、差异处置、有保有破”的原则,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及有转型升级前景的问题企业,优先采取司法重整、破产和解等方式,努力实现资产重组、化危为机;对于产能落后、可淘汰的企业,通过破产清算有序退出市场。加强与政府主导的资产重组、企业整合工作的衔接,支持优势企业以兼并、重组、控股等方式延伸产业链并保持、扩大产能。

  七、加快银行不良资产处置

  依托金融审判联席会议平台,充分发挥政府、法院、银行业之间常态化的沟通协调作用,加快推进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化解工作。建立健全金融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工作机制,加快推进银行不良资产核销。优先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高效便捷实现银行担保物权处置抵押。深入推进刑民交叉金融债权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确保银行债权得到及时实现,降低银行贷款不良率。发挥司法建议风险预警功能,完善司法建议、“审判白皮书”和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向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通报市场行为中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八、严厉打击逃废债等违法行为

  开展打击逃废债专项活动,对部分企业在改制、破产中所存在的“假改制、真逃债”、“假破产、真逃债”现象,彻查其资金流向,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避免财产被转移、隐匿或流失。对相关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法律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合力化解担保链危机

  努力配合政府做好担保链风险化解工作,对接驻企服务员制度,选取风险企业作为帮扶对象,指定资深法官负责帮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化解担保链风险。严格落实市金改实施领导小组《关于司法查封中企业转贷、展期应急处置意见》精神,通过慎用保全措施、保护借款展期、支持应急转贷等方式,妥善化解企业担保链传递扩散风险。依法支持关联企业债务平移、分期偿付、转移债务至担保方等方式化解担保代偿风险。依法支持企业通过借款到期转贷、展期等方式缓解担保代偿资金困难,依法保护借款展期后银行原设定的抵押权,积极探索对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分案处理模式,以时间换空间方式维持优质互保联保企业继续生产经营。同时,采用临时性启封,促成应急转贷解决企业燃眉之急。通过破产案件的审理,集中清理企业债权债务关系,阻断资金链、担保链风险的蔓延扩散。

  十、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

  根据县委关于建设“美丽乡村”、“五水共治”以及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总体部署,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协助政府做好塘河沿河拆建、绿化、污水治理等河道综合治理工作,处理好涉及瓯江整治工程等环保案件。加大对环保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力度,支持环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保执法职能;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准确把握各种法定定罪和量刑情节,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2014年1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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