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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泰顺法院撤销房产拍卖结果相关事宜——温州中院答本报记者问 《拍卖,为何一锤难定音?》后续
发布日期:2013-05-10 字号:[ ]

5月6日、8日,本报先后刊发《拍卖,为何一锤难定音?》《拍卖确认后,法院是否有权喊停?》,报道了泰顺法院一起司法拍卖被撤销引发争议一事。连日来,读者、网友及法律界人士就此展开热议。9日,温州中院执行机构有关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本报记者 麻温柔

记者:市中院怎么看待泰顺法院这次撤销拍卖行为?

答:对这次事件的发生,我们感到很遗憾。司法拍卖是非常严肃的司法行为,法院不是万不得已,是不会轻易撤销拍卖行为的。泰顺法院此次撤销房产拍卖结果的主要原因是评估机构混淆了标的物,导致评估价格严重错误,据此开展的拍卖是显失公正的,如果不撤销拍卖行为,将严重损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泰顺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对委托评估环节监督不到位,以致不能及早发现问题,在以后工作中应引以为戒。

公信力是司法拍卖的生命,我们很珍惜,也坚决予以维护。近年来,温州两级法院办结了成千上万件涉拍卖的司法强制执行案件,但之前从未撤销过一例拍卖。但有错必纠也是司法的基本原则。泰顺法院撤销本次拍卖结果并组织重新评估、拍卖,这是维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必然要采取的救济措施。事实上,法院也只有主动依法予以纠正,才是对各方当事人及利益关系人负责任的态度,也才能真正维护司法拍卖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记者:人民法院是否有权撤销司法强制拍卖结果?

答:司法拍卖不同于一般商业拍卖。法院作为司法拍卖工作的执行机关,对委托拍卖机构的拍卖行为要依法进行审查、监督,如无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情况,在拍卖成交后,依法出具裁定予以确认。司法拍卖过程才最终完成,拍卖才最终产生司法效力。拍卖的动产所有权自动产交付给竞买人时发生转移,拍卖的不动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送达竞买人时发生转移。简单地说,法院是处于评估、拍卖监督者的地位。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规定是很明确的。因此,出现了符合法定情形的撤销事由,法院是有权撤销司法强制拍卖结果的。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有一种观点,认为评估价格异议期过后,相关利害关系人不能再提出异议。在法律规定的评估价格异议期限内,若抵押权人没有提出异议,法院即可委托拍卖该房产。设立评估异议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执行程序正常运行以及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但本案抵押权人针对拍卖行为提出异议,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赋予执行异议权,抵押权人只要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均可提出执行异议。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异议。因此,泰顺法院就抵押权人对拍卖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进行立案审查,程序并无不当。

记者:市中院有无妥善处理这个案件的意见和措施?

答:市中院将指导、督促泰顺法院对标的物重新委托评估,及时通知之前的买受人可以公平参加竞拍,并妥善做好买受人的善后工作。目前,该标的物已经重新委托评估。有关后续进展情况,我们要求泰顺法院以适当方式及时向媒体通报。

今后,全市法院将进一步完善委托评估拍卖相关工作机制,尤其要全面加强对评估拍卖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和审核把关。请参与法院评估、拍卖工作的有关单位和组织,也要切实加强职业规范教育,强化内部复核纠错机制,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错误。我们也真诚地欢迎媒体和公众继续监督法院拍卖、执行工作。

温州晚报《就泰顺法院撤销房产拍卖结果相关事宜——温州中院答本报记者问》   《拍卖,为何一锤难定音?后续》全文链接http://wzwb.66wz.com/html/2013-05/10/content_14367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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