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察室受理检举、控告的范围: 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二、检举、控告人的权利: (1) 对本院及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 提出检举、控告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尽快答复。 (3) 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4) 检举、控告人因进行检举、控告,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受理机关反映。 三、检举、控告人在检举、控告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 对所检举、控告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诬告行为,应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2) 检举、控告人必须遵守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3) 检举、控告人必须接受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党纪、政纪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四、检举、控告、“五个严禁”举报电话和邮箱: 外线:0577-57760572 邮箱:wzyjfy@gmail.com (警车违规使用专用投诉电话:0577-577605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