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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即办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1-06-24 字号:[ ]

   

  永嘉县人民法院

  关于推行即办制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永嘉县委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机关单位全面推行即办制的实施意见》(永委发〔201136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机关服务水平,现就本院推行即办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建设服务型、高效型、公信型法院为重点,认真落实即办制,扎实推进法院各项工作提速提质提效,不断提高“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水平,实现争创全省优秀法院的工作目标。

   1、进一步推进服务型法院建设。增强司法服务理念、提升司法服务水平、打造优质司法服务品牌,全面提升服务全县中心工作的司法保障能力。

   2、进一步推进高效型法院建设。优化审判执行工作流程,加快办案办事速度,养成一日事一日毕的良好习惯,审判执行工作基本实现零延误零差错零推诿零障碍

   3、进一步推进公信型法院建设。加强机关内部管理监督,提高规范水平促进作风转变,确保群众满意度有较大幅度提升,法院形象有新改善。

    二、具体要求

  (一)简单事项立即办

   1、各类案件的立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立案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结果。个别复杂疑难案件,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全年当日立案率在90%以上。

   2、对检察机关移送的公诉案件的立案以及其他移送、指定立案的案件,即收即立,每个案件审查立案手续平均办理时间不超过1日。立案时需要变更刑事被告人强制措施(办理收押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3、简单的民商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的,或者通过与被告联系可以立即到庭的,应当在当天安排调解。如果调解不能达成协议,被告同意放弃答辩期的,应立即开庭审理。

   4、当事人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日办理缓、减、免诉讼费审批手续。

   5、撤诉案件(包括拒不交纳诉讼费、经传唤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在核实撤诉事由后,应在3日内组织案件评议、完成裁定书制作、审批和发送工作。

   6、当事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扣留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申请的,应认真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评议以后报请审核并制作裁定或者决定书。情况紧急的,应在48小时内开始执行。

   申请解除上述措施,符合条件的,应在48小时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开始执行。

   7、所有来信来访,均安排专人接待。所有民商事一审案件立案同时提供网上查询密码,供当事人随时远程查询案件信息和案件进度。当事人本人查询已电子化的已结诉讼案件裁判文书的,可以就近到本院人民法庭或诉讼服务中心申请查询,各人民法庭和诉讼服务中心应予立即办理。

   8、一般文件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法律文书审签,审签领导应即到即签,做到不过夜;如遇出差、下乡等情况,可由工作人员通过传真送签或电话请示同意后补签,补签应在返回单位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复杂事项限时办

   1、所有案件必须严格依照审判流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法定审理(执行)期限内审结。全年平均审理(执行)天数优于全省基层法院平均值。

   2、立案庭受理的民商事、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的次日移交相关庭(局),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迟的,应向有关庭局说明原因。相关庭局认为立案不当、移交不当或材料不全的,应及时与立案庭协商或提出意见,不得随意退回。

   3、案件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需再次开庭审理的,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后的10日内进行。如案件有特殊情况不能在十日内安排开庭的,主审法官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原因。

   因案件需要鉴定、审计、评估或中止审理的,一般应当在取得鉴定评估结论,审计报告或恢复审理后10日内安排开庭。

   4、所有案件在开庭审理结束后,应及时组织评议。在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结束后5日内制作裁判文书并提交审批。

   5、一审案件在宣判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立即整理装订案卷材料,并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案件平均移送天数优于全省平均值。

   6、执行实施机构自收到执行案件之日起3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并开始组织实施。

   7、执行裁决机构审查处理执行异议事项,应在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报院长批准。

   8、重要文件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法律文书审签,在送签过程中需做进一步审核或修改调整的,审签领导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每个文件在部门负责人和院领导的审签环节时间总体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

  (三)特殊事项紧急办

   1、紧急文书的审核,应特事特办加速办理;上级发送的特急文件即到即办,当日完成送签交办工作。

   2、在立案、审理、执行中,发现事关重点民生问题、重点工程建设和舆论热点问题的的重大敏感信息,应立即启动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并按照重大紧急信息报送的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及相关部门报送信息,开展处置工作。情况紧急的,应在1小时内报送初步情况,并及时随报后续情况。

   3、在立案、审理、执行中,出现重大紧急突发事件的,应立即启动突发事件紧急处理预案,实行信息滚动上报和实时上报,采取一日一报、一日多报等形式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报送。

   4、凡经院党组会议、院务会、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有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办理时限的事项,必须按要求限时办理;没有时间要求但有明确具体责任领导的,应及时研究部署,一般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5、对党委、人大及上级单位交办的其他特殊事项,一律实行即交即办、特事特办和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完毕,并及时汇报办理情况。

   6、对重大紧急事项,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第一时间作出处理。对重大突发事件,相关领导应按规定要求,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

    三、保障制度

  (一)加强审判流程管理。严格执行本院《审判案件流程管理办法》(永法〔2008101号),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做好立案、送达、排期开庭、合议、宣判等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审结的,承办人应在审限届满前的规定时间内写出延期结案报告,报请庭长、分管院长审批同意。需要报请上级法院审批的,应当报请庭长、分管院长同意后报上级法院审批。审(执)限内结案率优于全省基层法院平均值。

  (二)加强执行流程管理。要按照执行工作分段运行、分权制约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执行各环节的职责,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形成权责清晰、环环紧扣的办案流程,确保及时立案、及时执行、及时结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包括催办和定期通报制度在内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设定每一环节办理期限,加强内部监督,完善超期易人执行制度,严格执行期限,提高执行效率。

  (三)切实加强审限管理。要认真落实省高院《案件审理和执行期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对案件审限变更、报结、归档的审查。各业务庭应当建立本部门案件中止、中断、延长、暂停计算审限等四项未结案件和立案后长期未结案件管理台帐,每月清理一次,逐案逐人落实工作措施和责任,从源头上减少隐性超审限案件和无故超长期未结案件的发生。

  (四)认真落实案件督查制度。审判监督庭在每周第一个工作日通过本院的信息管理系统对所有案件的审限进行督查,对临近审限的案件进行预警,对超审限案件进行登记,并抄送监察室查明超审限原因并做出处理。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有关人员违反审判纪律,或在审判、执行中故意违反有关规定,或因过失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并需追究违反审判纪律责任或违法审判责任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落实即办制第一责任人,应示范执行,作好表率;中层副职、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为本部门落实即办制的直接责任人,都要对自己的岗位负责,坚守岗位,主动有为,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对立案信访窗口、档案室等岗位设立“AB岗”,A岗承担主要责任,A岗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经过交接程序,其职责自动由B岗人员代行。B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工作,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确保每个工作岗位正常运转。

    四、组织领导

  (一)坚持领导带头。院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即办制。在文件传阅、裁判文书审签、重要工作协调、紧急事项处理等方面,按规定限时办结,做到能快则快。分管院领导对分管部门落实即办制情况,进行及时指导和帮助,确保即办制得到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对列入即办事项的办理过程进行实时记录,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对相关工作进行督促落实。政治处、监察室要经常开展明察暗访工作,定期通报检查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错误。对违反即办制规定的人和事,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要将即办制实施情况纳入部门年度考绩内容,与部门和个人年度评先奖优挂钩,建立有效的工作导向机制。

  (三)形成工作合力。在法院内部,大力发扬团队合作精神,大力提倡分工不分家的工作理念,大力培养法院干警顾全大局的服务意识和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积极营造相互提醒、相互帮助、互相补台的良好氛围,努力形成团结一致、齐心协力的工作局面。

   

   

   

 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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