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对青年法官导师
制培养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对青年法官(包括拟任和在职青年法官)的培养力度,切实加强青年法官能力建设,全面提高青年法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等综合素质,我院将对青年法官实行导师制培养。为确保导师制培养工作取得实效,根据本院《关于开展学习型法院创建活动的工作意见》,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为切实提高青年法官的业务技能、职业精神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大对青年法官的培养、教育、指导力度,传承审判经验,选派优秀资深法官担任青年法官的导师,实行为期一年的导师制培养,为青年法官成才把好方向,奠定基础。
二、工作原则
坚持院里统一组织培训与导师制培养相结合;坚持由政治处统一组织、指导、规范与各部门结合实际具体实施、落实相结合;坚持导师积极指导和青年法官独立完成工作相结合;坚持在政治思想、司法理念上教育引导与业务能力的实践锻炼相结合,切实提高青年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三、导师选聘
导师从业务部门的领导、资深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中选聘,聘任期为一年。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道德品质优秀,模范作用强,廉洁自律,作风严谨,积极向上。
(二)业务能力强,理论水平较高,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一般具有十年以上审判工作经验。
(三)责任心强,善于与同志沟通交流,有一定做政治思想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四)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身心健康。
导师人选由各业务部门推荐,经政治处审核确定后,统一聘任,颁发聘书。原则上一名导师指导一至二名青年法官。
四、导师职责
导师要充分发挥传帮带管的作用,对青年法官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进行指导和帮助,使他们的综合素质得到较大提高。具体而言,要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加强思想引导。注意观察、了解青年法官的现实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帮助青年法官提高思想觉悟,坚定政治立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职业道德,增强司法廉洁意识,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为他们健康成长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促进能力提高。通过工作中的具体指导,使他们尽快了解工作内容,熟悉工作程序,掌握工作规范,在最短的时间内适应本职岗位,转变角色。
1、对拟任法官有针对性地去提高他们办理庭前准备事项、进行庭审记录、校核裁判文书、整理装订卷宗等审判辅助性工作的能力,以及语言表达、沟通协调、化解矛盾的能力和办理相关审务、政务,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对刚走上审判岗位的青年法官要通过指导庭审活动。检查办案质量、解答疑难问题等方式,一对一地向青年法官传授法律适用、驾驭庭审和制作裁判文书以及调解、和解等方面的审判经验、审判技巧、审判方法和执行能力。
3、对指导对象的调研工作、学术活动进行指导,通过为指导对象指定调研、学术论文题目等方式,激发指导对象的求知欲,提高指导对象自己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形成互动学习的良好氛围。
(三)帮助解决问题。对青年法官遇到的思想、工作、学习、心理、生活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及时疏导化解。对于导师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向所在部门或政治处反映,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解决。
五、导师解聘
(一)导师聘任期满,自行解聘。
(二)在聘任期间未能尽到指导责任,对所指导的对象疏于管理、教育、引导、帮助,不适合担任导师的,由所在部门提出解聘建议,报政治处审核批准,予以解聘。
(三)在聘任期内因工作调动、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导师的,由所在部门或导师本人提出解聘建议,报政治处审核批准,予以解聘。
(四)出现其他不宜担任导师情况的,由所在部门提出解聘建议,报政治处审核批准,予以解聘。
六、培养对象
法官导师制的培养对象为勤于思考、善于学习,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25岁左右的青年法官。培养对象要虚心向导师学习请教,服从导师的指导与管理,自觉加强政治、品德、作风及技能锻炼,尽快实现角色转变。具体而言,要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加强政治修养。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为执法为民意识。
(二)做好本职工作。青年法官要尽快转变角色,适应岗位要求,全力做好庭前准备、庭审记录、文书校核、案卷归档等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学习审判经验、审判技巧和审判方法以及执行能力,争取早日实现从知识型法官向能力型、实践型法官的转变。同时要加强学习调研,每年结合本职业务撰写一篇以上学术论文。
(三)严守各项纪律。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等各项规定,维护法院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审判纪律,廉洁自律,令行禁止。
七、工作制度
(一)辅导讲评制度。导师每月对指导对象进行一次辅导讲评,对前一阶段工作情况进行小结点评,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明确改进方向。对青年法官提出的法学理论、审判实务、思想认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或专题辅导。
(二)谈心交流制度。导师要经常与指导对象进行谈心交流,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做好正面引导。对于他们在思想、感情、家庭等方面出现问题的,要及时谈心帮助,解开思想疙瘩,化解负面情绪,引导其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三)定期汇报制度。青年法官每半年向导师交一份书面总结,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便于导师全面深入地掌握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帮助。导师每半年向所在部门汇报一次所指导对象的思想工作情况,协助部门做好他们的教育培养工作。
(四)考评考核制度
1、对导师考评。每年由政治处会同所在部门对导师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指导效果良好的法官导师,给予表彰奖励。
2、对青年法官考评。每年由政治处会同所在部门对青年法官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考察。考察结果综合导师鉴定,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评定为“良好”以上等次的,导师制培养合格,并作为拟任法官的依据之一,对于见习期的按期转正;评定为“一般”或“差”等次的,延长培养期三个月,三个月后仍确定为“差”等次的,确定为不合格,不予提任或转正。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导师制培养工作,为导师制培养创造条件,支持导师开展工作。将导师制作为培养锻炼年轻人才,提升干警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手段,定期召开导师工作会议,分析导师制培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的具体方法。要把本部门人才培养的好经验、好做法,融入到导师制培养工作之中,保证导师制培养工作切实取得成效。并在导师制培养工作取得成效和经验后,积极探索将该项制度推广应用到书记员培养工作中去,最终形成一整套科学合理的法官、书记员培养机制。
二○一○年五月七日